2005年11月3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识法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民意句句侧耳听 民生声声入殿堂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工作回顾
本版撰稿 省人大法工委法规处处长 汤达金

  【核心提示】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加快“文化大省”建设的战略部署,坚持以人为本,从立法上促进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协调发展。到11月底,共制定了11件我省社会急需的地方性法规,批准了14件杭州、宁波两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法规。此外,还对招标投标管理、物业管理、宗教事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规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有的法规可望在年内通过。

    法治时代 民意为本
    有人指出:中国正在逐步走向一个“民意立法”时代,法治建设正面临必须重新估量民意因素的历史关口。法治应当是良法之治。所谓良法,应当是以人为本,体现科学发展观,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换句话说,就是能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律。而要制定出这样的良法,就必须开门立法,广纳民意,集中民智;就必须注重法律精英们的意见,整合社会资源。2005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为建立更为合理、畅通的民意吸纳渠道,为完善立法民主进行了不懈努力,努力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立法工作机制,从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两个方面对“精英立法”与“大众立法”的有效整合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
    ——建立地方立法专家库,提高立法工作科学性。
    地方立法专家库是专家参与立法工作的良好平台,建立地方立法专家库是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与常委会决策相结合的立法决策机制的重要举措。为此,年初省人大有关机构就建立了由著名中青年法学家孙笑侠等66位法律、经济、管理和政治社会文化方面的教学研究人员和实际工作者组成的地方立法专家库,并专门制定了专家参与立法工作制度。具体规定了入选地方立法专家库应具备的条件、入选程序,专家参与立法的方式方法和权利、义务等。从今年开始,省人大常委会拟订5年立法项目调研库或立法规划、拟订年度立法计划,以及重要法规草案的起草和修改等重大立法工作事项,一律要邀请专家参与。地方立法专家库为社会各界精英参与地方立法提供了有效舞台,加强了专家参与立法的范围,加大了专家对立法的影响力,已经并将继续在浙江立法工作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法规草案上网公开征求意见,提高立法工作民主化水平。
    浙江人大创设的“地方立法网”,是我国首家有关地方立法的专门网站,是向老百姓打开“立法之门”、实行开门立法、拓宽公民参与立法的重要举措。网站设置“立法沟通”专栏,还设有“网上听证”、“委员交流”、“立法建议”、“法规项目建议”、“立法工作建议”等版块。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除了通过召开座谈会、下基层调研和将法规草案登报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意见外,还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法律援助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渔业管理条例、招投标条例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等所有重要的法规草案,全部公开刊登在“地方立法网”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网站24小时开通,网民们可以自由发表意见和评论,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市民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被人们称为“不落幕的听证会”。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拉近了立法机关与广大民众的距离,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完善和促进立法民主的有益探索,并有助于节省宝贵的立法资源,更好地发挥立法效益。
    ——规范立法征求意见工作,广纳民意倾听民声。
    市、县人大在我省地方立法工作中,一直发挥着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他们通过调研、征求意见等方式积极向省人大提出立法意见建议,参与省人大立法,是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参与立法的重要途径,也是发挥这些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重要载体和方式。为了规范法规草案征求市、县人大意见工作,充分发挥市、县人大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作用,促进立法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省人大有关机构专门制定了法规草案征求市、县人大意见工作制度,就征求意见的时间、方式方法、内容要求以及意见的采纳吸收、情况反馈等作出明确规范,同时还强调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对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县或者个人,给予表彰。
    
    为民立法 关注民生
    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贴近社会,为民立法,关注民生。
    ——关注特殊困难群体,凸现立法为民。
    法律援助是一项政府出钱,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事业。省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制定了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今年7月对条例作了涉及范围较广的修改。这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特别是适当放宽了经济困难的标准,扩大了受援助人员的范围,规定了一系列更加方便经济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的措施,从而得以更好地保障经济困难群
    体的权益。同时还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经出具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需要查阅、查询有关材料的,有关机关应当免收相关费用;需要复制有关材料的,有关机关收取费用的标准不得高于复制所需原材料的成本费。
    ——关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设定工资支付保证制度。
    去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活动,省政府也于去年底部署全省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专项活动。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时,针对有些行业拖欠工资严重的问题,创设了工资支付保证制度,规定“建筑业和其他特殊行业,可以实行职工工资支付担保或者保障金等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是通过在金融机构设立工资支付专户或者由金融机构出具保函等,保证工资及时支付的制度,它可以有效地兼顾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方面的预警机制;对劳动保障方面的群体突发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调查处理,并按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级政府可以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劳动保障方面的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应急保障。
    ——为民用权,为民立法,贴近社会,关注民生。
    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一直贴近社会,关注民生。百姓关心的热点,也就是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的重点。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针对我省普遍存在的农村客运发展滞后等问题,规定了发展乡村客运、扶持农产品运输、推动城乡一体化等内容,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利益。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制定,对完善产品质量监督体系,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为了保障和促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这个条例还创设了著名品牌保护制度,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奖励制度和著名品牌保护制度,积极实施名牌发展战略。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重新修订,建立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有利于增强任命干部的法治意识。公路路政管理、测绘管理、专利保护、文物保护管理、渔业管理等条例的制定,进一步理顺了执法体制,强化了监管职能。此外,省人大常委会还对招标投标管理、物业管理、宗教事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关乎民生的法规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其中有的法规可望在年内通过。